shi65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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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shi6579 on Jan 7, 2024 23:56:53 GMT -5
金融业务税 (IOF) 对保理公司进行的交易征收,无论其是否为金融机构。一般来说,这种类型的合同包括信用转移(通常从公司)到机构或个人,机构或个人向后者预付价值,并承担违约风险,并且通常还包括其他服务,例如信贷咨询和投资组合管理。 该决定是 STF 在 ADI 1,763 号判决中做出的,该判决讨论了第 9,532/97 号法律第 58 条的合宪性,根据该条款,IOF 适用于涉及向保理公司出售信贷权的业务。 该规定受到质疑,因为它将出于征税目的而将购买信贷的商业操作等同于银行贷款。 该案件在STF处理了20多年,最终在上周二(16/6)结束的虚拟审 电报号码数据 判中得到一致裁决,没有进一步讨论。 报告员 Dias Toffoli 部长的投票获胜,他遵循“运营”和“信贷”一词的字面解释,以证明第 9,532/97 号法律中规定的等同性并支持 IOF 的合宪性收费。 对于 TozziniFreire Advogados 合伙人Ricardo Maitto来说,这一决定值得批评,因为它忽略了管理 IOF 收集的一些方面。 他表示,宪法第153条第五项提到了“信贷业务”,其前提是只有涉及金融机构参与的业务才应征税。 该律师还表示,保理活动比单纯的信贷转让更为复杂,因为它包括信贷咨询服务、风险分析和投资组合管理。因此,“不可能在这些活动与资源借贷之间建立直接比较”,他说。 无论如何 ,根据法律规定,保理行业已经将税收内部化了。“但这一决定可能会对公司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产生影响:第 9,779/99 号法律第 13 条规定的非金融公司之间贷款业务中的 IOF 发生率”,他表示。 RE 590.186 中的 STF 正在讨论该规则的合宪性,该规则还认为不可能对法人实体之间的交易征税,因为该税只能适用于涉及银行的贷款。因此,本案中的理解可能会对其他判决产生直接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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